各学院、部处:
根据《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2016年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推荐工作的通知》(浙人社函〔2016〕31号)和省教育厅要求,现开展我校2016年度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校内选拔推荐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荐条件
(一)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模范履行岗位职责,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努力工作。
(二)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来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自然科学研究中,学术造诣高深,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事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或者研究成果有开创性和重大科学价值,得到国内外同行专家公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2.在技术研究与开发中有重大发明创造、重大技术革新或解决了关键性的技术难题;或者长期工作在工农业生产和科技推广第一线,有重大技术突破,推动了行业技术进步和国民经济发展;或者在技术成果转化为生产力和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推广中业绩突出,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3.长期工作在医疗卫生工作第一线,医术高超,治疗疑难、危重病症成绩突出;或者在较大范围多次有效地预防、控制、消除疾病,社会影响大,业绩为同行所公认。
4.在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重点行业,为解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提供基础性、前瞻性、战略性的科学理论依据,具有特殊贡献。
5.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中,成绩卓著,对社会发展和学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是学科领域的带头人。
6.在宣传文化领域,成绩卓著,对经济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学科建设、宣传文化领域改革创新和推动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做出突出贡献,是本领域的带头人。
7.长期工作在教育、教学、教练执训工作第一线,对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育教学改革发挥了重大作用,具有国际领先的教育教学理念、坚实的学科教学理论基础和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在所从事的学科教学和教练执训领域中,能力和水平处于全国领先地位,起到带头和示范作用,为同行所公认。
8.在其他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做出突出贡献。
(三)不再直接从事专业技术和技能工作的企事业单位领导,担任副省(部)级及其以上领导职务和享受副省(部)级及其以上待遇的人员,以及党、政、军、群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除两院院士外,不得申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已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不得重复申报。
二、推荐名额
省教育厅给我校推荐名额为1名(如推荐校领导,则需另外推荐1名一线教学科研人员)。
每个学院最多推荐1人,机关双肩挑人员由其学科所属学院进行推荐。各学院在推荐中要坚持向长期在一线工作岗位并做出突出业绩的人才倾斜。
符合条件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可不占指标申报。
三、报送时间和材料要求
请各学院于2016年4月15日前将材料报人事处,电子版发至szgl@hdu.edu.cn,逾期不予受理。
(一)综合报告。内容包括人选推荐情况、专家评议情况等,请报送纸质材料1份,需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二)申报情况一览表。表格见附件1,请报送纸质材料1份,需加盖学院公章,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三)政府特贴情况表。申报政府特殊津贴人员请下载个人信息采集工具(见附件2)。下载登陆填写完成《政府特贴情况表》,点击“保存”并通过合法性验证,然后点击“生成报送”生成以RPU为后缀名的数据文件,上报上级后即完成个人版的数据录入。请报送纸质材料1份,同时提供电子文档。
(四)证明材料。包括推荐人选身份证、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职务)、职业资格等证书,以及反映技术技能成果、贡献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由各学院负责审核,并在复印件上盖章确认)。请报送纸质材料1份,使用A4纸装订成册。
报送材料涉及秘密的,原则上要求脱密处理,无法脱密的,请注明密级。
二〇一六年四月七日